40. 下列何者非屬辦理招標公告應登載之項目?
(A)須履約保證金者,其額度
(B)履約期限
(C)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D)投標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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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1), C(91), D(27), E(0) #327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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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5138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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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224

第 7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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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30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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