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以下何者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因雙方和解而由告訴人撤回後結案:
(A)毀謗罪
(B)恐嚇罪
(C)公然侮辱罪
(D)未滿 18 歲之人與未滿 16 歲之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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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8), C(4), D(62), E(0) #605649

詳解 (共 1 筆)

#1061255
(AC)均為告訴乃論
(B)恐嚇是危害社會秩序的重大行為,屬非告訴乃論罪,不待有人提出告訴,司法警察或檢察機關均可主動調查、偵辦。
 
(D)兩小無猜條款:

中華民國在1999年4月23日起增訂的法律條文,正式的條文在《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因為在刑法第227條中規定了和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行為[1]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但是由於可能雙方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只因好奇或相愛而誤嚐禁果,故刑法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犯下例外的人都還是未成年的小孩子,有如兩小無猜一般,故將其稱之為「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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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117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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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刑事案件參考表 法務部9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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