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在樓梯間任意堆置報廢的電器用品等雜物時,應由下列何者予以制止?
(A) 管理委員會
(B) 管理員
(C) 管理公司
(D) 管理公司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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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7), B(53), C(9), D(5), E(0) #442445

詳解 (共 2 筆)

#930210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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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二 章 住戶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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