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各分會計機關之事務簡單者,其原始憑證經下列何者簽名或蓋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免製傳票?
(A)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
(B)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C)主辦會計人員及審計人員
(D)機關長官及審計人員
(A)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
(B)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C)主辦會計人員及審計人員
(D)機關長官及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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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592), C(18), D(6), E(0) #3214424
統計: A(24), B(592), C(18), D(6), E(0) #3214424
詳解 (共 2 筆)
#6073042
會計法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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