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夫妻甲乙有子丙及養女丁,丙離婚育有子女A及B,某日,丙遇山難死亡,甲傷心欲絕未立遺
囑即死亡,甲死時遺留財產360萬元,無債務。試問:依《民法》規定,遺產如何繼承?
(A)乙、丁各120萬元,A、B各60萬元
(B)乙、丁、A、B各90萬元
(C)乙、丁各180萬元,A、B無繼承權
(D)乙180萬元,丁無繼承權,A、B各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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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7), B(238), C(585), D(334), E(0) #1359756
統計: A(3427), B(238), C(585), D(334), E(0) #1359756
詳解 (共 5 筆)
#1482529
乙丙丁平分360,乙丙丁各有120
丙有120但丙已死亡,故120給AB分,AB各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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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694
綜合整理一下
甲死亡遺產原本應該配偶乙與子女丙、丁平分
360w/3=120w 乙丙丁
但是丙已死亡…..產生代位繼承,丙的120w平分給子女AB
120w/2=60 AB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喔!所以如果是第二順位以下的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產生無法繼承的狀況出現時,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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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7737
配偶與子女平分,已故子女又平分給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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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137
代位繼承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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