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定型化契約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般定型化契約簽定前,消費者可以合理要求 30 天的審閱期間
(B)在送洗衣物時,業者給予的收據,記載「送洗衣服遺失或毀損時,
最高賠償送洗費用二倍價款」是定型化契約
(C)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的賠償金太高,會導致契約條款無效
(D)定型化契約的個別磋商
條款,即使違反不公平條款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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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7), C(25), D(274), E(0) #349416
統計: A(20), B(17), C(25), D(274), E(0) #349416
詳解 (共 1 筆)
#637940
1.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中至少應有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否則就變成一般契約,而不是定型化契約。
2.個別磋商條款:是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的契約條款。換句話說,個別磋商條款是一種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後的約定,與定型化契約條款並未經過雙方磋商的情形不同。
3.區別實益:在同一定型化契約中,如有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存在,而彼此發生相牴觸或不一致的情形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規定,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
(1)個別磋商條款具有高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如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發生牴觸時,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非全部無效,僅牴觸部分無效,但未牴觸部分仍然有效。
(2)主要理由在於個別磋商條款,是經過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約定的契約條款,相較於僅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預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更能顯示當事人真意所在,自應優先考量,以避免消費者因忽略或難於得知其他由企業經營者單方所擬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存在,而可能遭受的不利益。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69174&ctNode=6681&mp=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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