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瑋義是一名監察委員,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下列哪些案件「不屬於」他 的職務範疇?
(A)立法委員多次缺席立法院會議,提出糾舉後予以免職
(B) 少年保護機構爆發霸凌事件,對該機構院長提出糾舉案
(C)法務部矯正署外役監管理鬆散,對其提出糾正議處失職人員
(D)行政院發言人涉洩漏國家機 密,調查屬實由會議通過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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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8), C(20), D(16), E(0) #313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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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169
立法委員不得糾舉與彈劾,因其由人民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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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0285
監察院之職務 (一)彈劾權(對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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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874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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