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經管之閒置場地提供予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公立學校或本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為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使用,准為短期之借用,依規定借期不得超過幾年?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