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買賣房屋必須登記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效力,這是何種物權法之原則?
(A)一物一權
(B)物權法定
(C)公示
(D)無因性原則
統計: A(290), B(1463), C(2542), D(35), E(0) #1719994
詳解 (共 10 筆)
所有權一物一權、物權交易公示公信
(C)物權公示原則的方法:原則上採用兩種,即不動產登記和動產交付。
http://wiki.mbalib.com/zh-tw/%E7%89%A9%E6%9D%83%E5%85%AC%E7%A4%BA%E5%8E%9F%E5%88%99
(B)所謂物權法定原則,亦稱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與內容只能由法律來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
物權法定主義最早起源於羅馬法。在羅馬法中,承認所有權(dominium proprietas)、地上權(superficies)、永佃權(Emphyteusis)、役權(servitus)、質權(包括占有——pignus亦即非占有的抵押權——hypotheca)等具有物權屬性。 http://wiki.mbalib.com/zh-tw/%E7%89%A9%E6%9D%83%E6%B3%95%E5%AE%9A%E5%8E%9F%E5%88%99
(D)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的效力和後果的變動不會影響物權行為已經發生的效力,也就是說,即使債權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也不當然導致已經完成的動產交付和不動產登記無效。比如,甲與乙訂立買賣自行車的協議,買賣合同的訂立並不意味著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所有權只有在甲將自行車交付給乙後才會轉移。如果甲在乙訂立買賣合同後,隨後又把同一輛自行車賣給了丙,並且把車交給了丙,此時,丙取得自行車所有權,乙只有權要求甲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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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標的物特主義係指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一所有權之客體亦以一物為限,故又稱為「一物一權主義」。
(二)基於物權標的物特定主義,「一物上僅能成立一所有權」,故物之一部分不能成立所有權。例如:輪胎係汽車之一部,不具所有權之概念。
(三)且因物權標的物特定主義,「一所有權之客體亦以一物為限」,故數個物不能成立一所有權,從而集合物(例如:學校)因係由數個獨立之物集合而成,其本身不能作為物權之標的物,蓋所有權僅得存在於各個獨立之物之上。王澤鑑師表示,所有權僅得存在於各個獨立之物之上,並非出於邏輯之必要,乃在於使標的物之特定性與獨立性得以確實,因而便於公示以保護交易安全。
http://www.paochen.com.tw/OnlinePublicationsDetail/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