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選擇特定行業 ,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違反該等定型化契約條款者,效力如何?
(A)無效
(B)效力未定
(C)修正後有效
(D)由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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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1), B(137), C(319), D(123), E(0) #171998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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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

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

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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