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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業主管人員)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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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設置下列何者單位或組織負責協調之工作?
(A)風險評估小組
(B)醫療單位
(C)協議組織
(D)安全衛生委員會
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甲業主管人員)
-
112 年 - (最新版)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_甲業主管人員351-400#8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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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0.44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Clara
高二下 (2020/10/24)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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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ooray_ya
國一下 (2020/02/23)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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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togetone
國三上 (2022/01/24)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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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 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