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罰鍰之分期繳納,以幾日為一期: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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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 B(1264), C(30), D(136), E(0) #313960

詳解 (共 3 筆)

#2169035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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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1926

舉例: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 32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假如分期分6期,他第4期沒有繳,就是從他第4期繳費到期日之翌日開始計算,3個月執行時效






甲於3/1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鍰金額為30000

至警察局申請分期完納結果是3/254/104/25,甲如果在4/10未如期繳納10000,則甲需於4/10繳納剩餘未繳之金額20000

 

*補充

罰鍰於確定日翌日起10日內完納

罰鍰之分期為15日為1


 

Q:若4/10無法如期繳納1萬,則需在4/10繳納剩餘的2

可是若是4/10逾期繳納應該繳的1萬,那怎麼有辦法在4/10繳納剩餘的2

 

A:這時候就因為他遲誤當期未繳納,而餘額也未完納,就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32條第2項於到期日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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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032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十五日為一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二至六期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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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7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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