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比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3 條
口訣(依照適用順序):本、住、切 (本來註定會切)
=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婚姻最切之地法
19 關於涉外婚姻之效力,依其準據法原則上為下列何者? (A)當事人一方之本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