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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修正第 23 條規定,96 年 3 月 5 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截至101 年 3 月 4 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至少須達多少金額以上者,可繼續執行至 106 年 3 月 4 日止?
(A)新臺幣 50 萬元
(B)新臺幣 100 萬元
(C)新臺幣 150 萬元
(D)新臺幣 200 萬元
租稅各論
-
102 年 - 102 稅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租稅各論#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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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Ting-Yu Chen
高二上 (2013/04/06)
該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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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8高考財稅上榜
大三上 (2018/09/06)
已改成1000萬
檢舉
3F
阿甯
大三上 (2022/06/16)
第23條(110.12.17)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截至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
或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繼續執行,其執行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一年三月四日:
一、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
二、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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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修正第 23 條規定,96..-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