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我國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規定,地方政府於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時,與其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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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Yin Hui Huang 大一下 (2017/11/08)
地方制度法 第24-1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A)區域合作組織、(B)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C)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情形(D)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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