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依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其投資於:A、指數型基金 B、不動產投資信
託基金C、私募股權基金 D、指數股票型基金 ,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保險
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A)ABD
(B)BCD
(C)ABCD
(D)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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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4), B(113), C(694), D(403), E(0) #2322065
統計: A(1554), B(113), C(694), D(403), E(0) #2322065
詳解 (共 4 筆)
#4654050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五條第六款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五、對沖基金。
六、私募股權基金。
七、基礎建設基金。
八、商品基金。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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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第 8 條
第五條第九款所稱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五、對沖基金。 六、私募基金。
七、基礎建設基金。
八、商品基金。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一、證券投資基金。
二、指數型基金。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
五、對沖基金。 六、私募基金。
七、基礎建設基金。
八、商品基金。
保險業投資於國外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超過其依本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四核定國外投資總額之百分之四十。其投資於前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每一國外基金之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及該基金已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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