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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A)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B)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C)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D)文化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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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 Hui 大一下 (2013/04/06)
第10條(基本國策)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看完整詳解
2F
ShiuShiang 國三上 (2015/03/09)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憲法本文第一百六十四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A)中央不得少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