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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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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違法失職,由監察院彈劾之,監察院人員之違法失職如何處置?
(A) 由立法院彈劾
(B) 另送司法院大法官彈劾
(C) 由立法院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
(D) 由監察院彈劾
公職◆憲法
-
98 年 - 98 交通事業公路、港務_佐級晉員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970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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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6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tou0625
小三下 (2014/05/14)
D由監察院彈劾之,這一方法不會有問題嗎?同事之間太為難了?恐會績效不彰?
檢舉
2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4/02/13)
憲修 第 7 條IV
監察院
對於
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
,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憲法 第 97 條 II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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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違法失職,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