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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資考/士級晉佐級◆中華民國憲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 講學自由 
(B) 人身自由 
(C) 平等權 
(D) 不表意自由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花花布布 國三上 (2013/04/18)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2F
Vicky 大三上 (2021/10/30)

釋字第656號【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合憲?】

解釋文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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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A)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不違反比例原則
(B)既然係依民法規定,即當然合法合憲
(C)即使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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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56 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