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題可參考以下的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34 立法院所提出總統之彈劾案應由下列何者審理之? (A)最高法院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