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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2 寄發黑函之行為,有可能涉及誣告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誣告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告訴權人所為之誣告,不構成誣告罪
(B)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C)誣告內容是否真實,應以行為人之主觀記憶作為判斷標準
(D)誣告尚未達到該管公務員,應論以誣告罪未遂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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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Chen-Chang Li (2013/04/21)
  (A)選項─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再行起訴之規定,乃在限制檢察官於受理告訴人以同一事實再行告訴時,必須符合「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其一要件始能再行起訴,非謂告訴人必要提出符合該條件之證據方能向檢察官再為告訴。故在所誣告之告訴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仍以同一事實,基於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而再為告訴時,不論有無附加符合該條再行起訴之證據,仍無解於犯罪之成立。此與被誣告者不受有刑事訴追危險之情形(如行為不罰、無告訴權人之告訴、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等),並非相同,自不得比附援引。 →並非相同,前項事件無解於犯罪之成立,表示後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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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son 高一上 (2017/05/28)

(B)是因為誣告罪是侵害國家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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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F
行百里者半九十 研二下 (2017/12/03)

(C)誣告內容是否真實,應以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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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8/17)
(A) 101年台上6239號判決

是誣告罪之成立,以有使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危險為要件,重在保障國家審判權之適法行使,兼及受誣告人權益之保護。苟被誣告之人,根本無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者,自不成立本罪。如不得提起自訴之案件而提起自訴,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權之人而為告訴,對時效已完成之事實而為告訴等,此項自訴或告訴之事實,縱屬虛偽,然在法律程序上,國家實質上已無從行使其審判權,自無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處罰之危險,故不能論以本罪。


22 寄發黑函之行為,有可能涉及誣告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下列有關誣告罪之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