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出賣電腦給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交付前,發生地震致電腦滅失,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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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Nori 高三下 (2019/12/05)
a.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b.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c.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第 260 條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d.第 237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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