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按鐵路法規定,經營旅客、物品運送之鐵路機構對行車路線之坡度、彎度、變電..-阿摩線上測驗
2F 智磨 高一上 (2015/06/11)
第 66-1 條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基、軌道、橋梁、電力設備或運轉保安設備 之檢查養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二、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二第二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機車車輛檢修並作成紀錄之規定。 三、違反依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三第二 項所定規則中有關辦理路線、線路、設備之每日巡視、檢查維護、運 轉、閉塞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或應對行車人員執勤前檢測之規定。 四、違反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二項 有關應對行車人員進行檢查或派任檢查合格人員執行行車工作之規定 。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交通部依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 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二項所為之調查,或拒不提出或隱匿、毀損相關紀 錄、設施、設備、資料或物品。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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