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中的公文統一用語,何者用字錯誤? (A)政府「澈底」清查弊案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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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7/14)
統 一 用 語說 明「設」機關如:「教育部組織法」第五條:「教育部設文化局,……」。「置」人員如:「司法院組織法」第九條:「司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第九十八條」不寫為:「第九八條」。「第一百條」不寫為:「第一00條」。「第一百十八條」不寫為:「第一百『一』十八條」。「自公布日施行」不寫為:「自公『佈』『之』日施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自由刑之處分,用「處」,不用「科」。「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罰金用「科」不用「處」,且不寫為:「科五千元以下『之』罰金」。「處」五千元以下罰鍰罰鍰用「處」不用「科」,且不寫為:「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準用「第○條」之規定法律條文中,引用本法其他條文時,不寫「『本法』第○條」而逕書「第○條」。如:「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科五千.....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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