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
逾十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
9.「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民89)」規定,醫療行為外的人工流產應於妊娠幾週內施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