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104條 駐店管理限制之豁免
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業經核准登記領照營業之西藥販賣業者、西藥種商,其所聘請專任管理之藥師或藥劑生免受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駐店管理之限制。
藥品販賣業者包含西藥販賣業者與中藥販賣業者。其中,中藥販賣業者也可由中醫師駐店管理。
29有關我國藥事法對於藥品販賣業者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從事藥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