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7.辦理建物合併時下列何者為非
(A)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門牌號相連之建物為限。
(B)所有權人 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 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C)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 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D)設定有 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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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4), C(6), D(2), E(0) #3071773

詳解 (共 1 筆)

#5997067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290 條 
1.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 
2.前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者。 
3.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建物之所有權人不同設定有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他項權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人不同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除另有協議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外,應以合併前各該棟建物面積與各棟建物面積之和之比計算。
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建物上設定抵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三、設定有不動產役權、典權時,應檢附該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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