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化妝品廣告已經不用事前審查了~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44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答案 B & D
41 有關化粧品廣告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化粧品不得宣播猥褻、有傷風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