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有1位需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藥事法37條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6 下列有關藥師或藥劑生執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