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醫師開立 carbamazepine 治療糖尿病引起之神經病變,不意該病人..-阿摩線上測驗
1F PHOENIX CHING 大三下 (2016/05/03)
藥害救濟法第13條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情形: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
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本法施行前已發現之藥害。(88.1.12藥害救濟要點以前)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 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身體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臨床試驗期間之受試者)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但符合當時醫學
原理及用藥適當性者,不在此限。(2011年5月6日藥害救濟法修法生效)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WHO定義常見為>1% )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