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某一創新性新藥已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但尚未收載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阿摩線上測驗
歐拉拉 高三下 (2020/02/18): 第四條 本標準未收載之品項,由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檢具本保險藥物納入給付建議書,向保險人建議收載。新藥及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品項者,其建議書應含財務衝擊分析資料,經保險人同意後,始得納入支付品項。前述未收載品項,保險人應依本標準之收載及支付價格訂定原則,並經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以下稱藥物擬訂會議)擬訂後,暫予收載。 未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以下稱PIC/S GMP)之藥品,不得建議收載。 中藥藥品項目收載及異動,應由中藥相關藥業公會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前向保險人提出建議,經每半年於藥物擬訂會議擬訂後,由保險人暫予收載。 依本標準第三十三條之二以同分組藥品之支付價格核價者,得不經藥物擬訂會議,由保險人暫予收載。 新藥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查驗登記技術與行政資料審核通過核准函者,可先行向保險人建議收載。 經主管機關核准專案進口或專案製造而未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物且屬必要藥品或罕見疾病藥物者,可向保險人建議收載。 保險人每年將暫予收載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公告收載於本標準中。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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