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藥事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及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業者不得無故拒絕。』。檢查之標準則依據同法第57條第2項:『藥物製造工廠或場所之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經衛生及工業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後,始予核准登記;其廠址或場所遷移者,應申請變更登記。』
30藥物製造工廠或場所之設備與衛生條件,經衛生主管機關檢查未能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