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 依據藥事法之規定,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藥物查驗登記之項目不包括:
(A)藥物許可證之申請
(B)藥物許可證之移轉
(C)藥物許可證之授權販售
(D)藥物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草薙素子 小二上 (2017/03/01)
藥事法 第39條: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看完整詳解
2F
來考古 高一上 (2017/05/22)

第39條(製造與輸入藥品之標示與核可)【相關罰則】第1項~§92

製造、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試製經核准輸入原料藥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其申請條件及應繳費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輸入藥品,應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

申請第一項藥品查驗登記、依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變更移轉登記及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藥品許可證展延登記換發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定之。

39依據藥事法之規定,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藥物查驗登記之項目不包括: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