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第19條 已於105.12.21修正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
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
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國籍法第19條
歸化、...
15 依國籍法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該法規定不合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