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庭務員之職務? (A)值庭及承審判長之命,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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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achin Chola 小一下 (2014/08/15)
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人員之定義及執掌為何(表列)?公設辯護人、司法事務官、法官助理、書記官、公證人、觀護人、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 定義執掌公設辯護人是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分院及智慧財產法院,受法院之指定,為刑事被告蒐集有利之辯護資料,並負有辯護責任之人員。其工作性質和律師並無不同,但因為是國家選任的,故稱為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為被告辯護,故其職掌為蒐集辯護資料、審判期日到庭辯論、誠實處理之職責、制作記錄、辯護書、上訴狀、彙編卷宗等。司法事務官是指智慧財產法院、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理非審判核心事務或不涉身分、實體權利義務重大變動等具非訟性質事務,並承法官之命,彙整...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