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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2 甲(未成年人)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乙代為委託丙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
(A)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之和解
(B)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上之撤回
(C)乙得提起反訴,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D)乙不得對訴訟標的捨棄,丙經特別委任得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b1997 國二下 (2014/08/03)
法定代理人得代表本人行一切訴訟行為(想想也是,限制或無行為能力人很多事.....看完整詳解
9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2/03)

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五:訴訟代理人

12 未成年人甲(小翊)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乙(大郎)代為訴訟行為,大郎代為委託其小叔丙(阿仁)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 

C) 爸爸乙得提起反訴,小叔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大郎是親爹 阿仁須經特別委任

當事人方得行使之特定行為:如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訴訟標的之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處分權主義行為。 (23抗1066例)非屬參加人可以輔助當事人

Lenovo聯想: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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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8/01)

速解:一切訴訟行為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不利的訴訟終結)。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關於訴訟之法定代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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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19)
(C) 乙得提起反訴(準用民法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12 甲(未成年人)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乙代為委託丙為其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