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
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現行法規已改為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第 40 條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保服務機構提出異議,不服教保服務機構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教保服務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
7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