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大學組成之「校長遴選委..-阿摩線上測驗
1F 羅逸柔 高三上 (201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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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chiao Lee 大三下 (2018/12/20)
整理一下 【大學校長】 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2/5。 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2/5。 3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1/5。 順便補充 【高中校長】 1教育部代表。 2學者專家。 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4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5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委員總數15人 【國中小校長】 最常考的就是 家長代表1/5 | |||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8/29)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第 2 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