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6-1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比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6條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記大過:
20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