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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A)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姻親
(B)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血親
(C)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
(D)被告或自訴人之家長、家屬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5/01)
第 35 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 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1/14)
(A)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姻親(O;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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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8/01)

速解:直系姻親直接劃掉,民訴與刑訴通通沒有這個訴訟地位。

6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01)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9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A)被告或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