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下列何種法院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A)限制辯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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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5/01)
第 403 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第 404 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 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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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4 條 第 23 條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起抗告。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