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教法和教育基本法都是大方向的法條
這種比較細節的事 當然是在"細則"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第 1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學生事務及其輔導責任。
37導護工作為訓導工作之一環。下列何法中,規定有「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