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24條 (聲請覆議)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 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 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49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A)一(B)二(C)三(D..-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