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下..-阿摩線上測驗
1F 謝侑庭 國一下 (2016/06/15)
公路法 第47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比較 第23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