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單位未設置佐理員? (A)民事庭(B)公證處(C)提存所(D)登記..-阿摩線上測驗
1F 阿四 大四下 (2014/04/07)
第19條(公證處)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第20條(提存所)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第21條(登記處)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
2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23)
第 19 條
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 20 條
地方法院設提存所,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第 21 條
地方法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主任,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前項薦任佐理員員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佐理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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