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
(A)非訟事件
(B)製作裁判書
(C)調解程序事件
(D)督促程序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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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669), C(19), D(15), E(0) #407731

詳解 (共 2 筆)

#875780
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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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21
法組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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