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非營造業法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 理之工作?
(A) 依施工計畫按圖施工。
(B) 工地之人、機、料管理。
(C) 工地緊急狀況的通報。
(D) 申請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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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8), C(43), D(1695), E(0) #2709004

詳解 (共 1 筆)

#5614181

建築法

第 70 條
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
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主要設備之認定,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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