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有誤?
(A)仲裁人亦為適格之行為主體
(B)我國設有準受賄罪之規定
(C)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者,有處罰規定
(D)受賄之內容包含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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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268), C(427), D(65), E(0) #306985

詳解 (共 10 筆)

#263457

41 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上公務員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敘述,何者有誤?

a仲裁人亦為適格之行為主體(仲裁人跟公務員都是行為主體)

b我國設有準受賄罪之規定 (刑法第123條)

c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行賄者,有處罰規定(第121條對於行賄者是沒有處罰的,只處罰受賄之公務員或仲裁者)

d受賄之內容包含不正利益(法條內規定的)

以上請參閱刑法121條~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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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718


2011/6貪污治罪條例已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論是誰行賄都是有罪的,但此題有強調是刑法,

所以答案C才是錯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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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519
嗯嗯 BCD意思都知道了,也知道行賄者在刑法中沒有處罰只處罰收賄者,只有貪污治罪法兩者都罰
但是還是不清楚甚麼是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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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287

仲裁是由仲裁人擔任類似法官角色,決定是非曲直。仲裁可以由不同領域的專家擔任仲裁人。另外仲裁程序不公開,且仲裁庭必須在組成後九個月內作判斷。如此工程爭議可以由專家,在短期內迅速解決。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尚可選任外國專家擔任仲裁人。但以仲裁解決爭議,前提是雙方有書面的仲裁合意或者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否則不能提付仲裁。

台北市政府和遠雄的大巨蛋案就是找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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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183

to樓上:

5樓已經提到了:刑法中沒有這項規定,這規定是在貪汙治罪條例中,這題的魔鬼藏在細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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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923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倂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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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96

c-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者,則未加處罰。此種立法固與若干外國立法例相同,學者亦有謂行賄行為乃單獨之犯罪態樣,與受賄者非必為共犯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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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01
第 121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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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305

所以是受賄者罰,行賄者未必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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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274
C現在是正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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