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不動產經紀業拒絕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經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如何處罰?
(A)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罰鍰
(B)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之罰鍰
(C)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
(D)處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 B(291), C(24), D(85), E(0) #1090322
統計: A(117), B(291), C(24), D(85), E(0) #1090322
詳解 (共 1 筆)
#1240515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9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經主管機
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七條第六項、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八條第四項者,應予停止營業處分,
其期間至補足營業保證金為止。但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應廢止其
許可。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處罰並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另定之。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27條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