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司法院有關都市計畫之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之 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 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B)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屬法規性質;惟如其 中具體項目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之權益者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 行政爭訟
(C)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侵害,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D)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 之變更,屬行政處分。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 侵害,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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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5), C(31), D(143), E(0) #23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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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7870
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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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522

774:
爭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固係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而言,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系爭解釋應予補充。至有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應依個案具體判斷,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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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 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742:
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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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848
(A)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如直接限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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